這個話題其實無論在哪個國家其實都是蠻嚴重的法律問題,但是一定要留有證據,比如馬來西亞如果證據充足的話估計一套鞭刑跑不了,但是沒有證據的話可能就像下面這個一樣了:
“我想請問,我的小女兒16歲,在今年6月10日因為遇人不淑,和一個twitter上的22歲的少年發生了關系,事情如何發現是因為我都會半夜檢查女兒手機,這我才發現她第一次就這樣給了這個男的騙走,我是在事發兩天也就是6月12日才發現這事。我告訴老公并且報警和告那男的,問題在于去醫院檢查傷口報告卻沒有他的dna,能不能讓他定罪??
補充,這件事介入的還有我大女兒和他同班的閨蜜,事件起因就是她的閨蜜打算教我大女兒在twitter賣淫,然后我大女兒就是直接把矛頭轉向我小女兒,她就賺小費,這里真的讓我氣死,被我老公狠狠打了幾巴掌,傻到把自己親妹妹擺神臺。這個部分,對方也打算反告我大女兒?我女兒未成年也會坐牢嗎?”
吃瓜群眾紛紛出謀法律劃策:
1、既然找了律師就應該問律師,這里很多都是吃瓜的,也很多業余的。有幾點是可以肯定的1. 大女兒和她的閨蜜肯定是幫兇 – 如果有轉賬記錄可有作為副證2. 如果沒有DNA證據,基本上不可能勝訴;
2、根據其他網友google出來的大馬法律條文,18歲是法定成年,但是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就是說現今的法律不反對與16歲及以上的未成年發生性關系。所以樓主你的小女兒發生性關系時已經過16歲生日了嗎?如果沒有就還告得成。還有,記得勸你大女兒遠離她那個閨蜜,慫恿他人以肉體進行交易,在大馬有沒有罪我不清楚,不過至少在道德上的品行不是很好。記得是勸,不是直接強行禁止,不然可能會起反效果。
3、在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下,性誘拐18歲以下者,屬于刑事罪。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第11條文下,任何人士若跟兒童進行“性交流”,或者鼓勵一名兒童進行“性交流”,他可被判坐牢不超過3年,但這不包括性教育、科學教育以及醫藥教育方面的交流。
另外在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第12(1) 條文則說明,任何人若誘騙兒童以便利用他們來達到上述任何罪行,可被判監禁不超過5年及鞭笞。而在第13條文下,在誘導兒童進行色情信息的溝通后,采取行動與兒童見面,以便達到上述任何目的或罪行,可被判坐牢最高10年和鞭打。
4、18歲的法定年齡是說你可以決定事情可以簽署文件了,性不合法的年齡是16歲以下,過了生日是算合法了,不會被定罪為強奸,還沒過生日不管女生愿不愿意都會被定罪為強奸。
5、過了法定年齡,一就是一直找警察,多跑動lpd bukit aman,二是用另一種,你懂的,側面了解女兒她的感受,不讓她知道,再進一步行動,這是刑事案件,警察一定會開案調查,有關嫌疑犯都會被抓去問話調查;
6、不要聽那個sahjan說,總之和未成年少女發生關系,不管自愿或不,都算強奸,警察一定要開檔調查的,去別的警察總部,再投訴說那區警局不受理投案;
7、你可以去看下,雖然說18歲以下可以算是性誘拐,可是在這個case是女生在性合法年齡自愿去賣淫。已經不能算是一方誘導(如果是男女朋友,還能說是誘導,這樣還比較合理)可是現在男的是嫖客, 你覺得性誘拐性交在這樣的交易下成立嗎 ?除非有男方誘騙16歲女方的證據。 不然男的不會被charge這個罪的。只要女方超過16歲,并自愿發生關系,又沒有足夠證據是非自愿,基本上這男的不會被charge什么。 最多是被charge嫖妓罷了。
各位看明白其中竅門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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