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馬來西亞生活肯定也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糟心事情,但是有些是可以提前做預防的,尤其是在那種比較大型的花費上,各位務必擦亮研究就行,特別是關于買房買車買物業這樣的大事件上,比如說下面的這位網友就可能遇上糟心事了:
“請問如果房屋地產經紀人,隱瞞買家,從開始看房到拿鑰匙都堅持隱瞞或給錯信息給買家直到拿屋子鑰匙。當買家哪里鑰匙確定后,事實不是如此。我們可以告他欺騙買家對嗎?可以吊銷他的執照是嗎?”
然后網友們也是反應的非常激烈,大概是非常不爽這樣的隱瞞被引發共情了吧,小曹給你看看都是怎么說的:
1、其實在預備snp時,你的律師會拿到現有屋主的snp ,里面有清楚注明有幾個parking,所以是不需要等到拿到屋子后才知道的。首先,買家要學會保護自己,在簽booking form 時要注明這些要點。暫且不說agent 的錯。買家其實要叫agent 帶你去看parking lot 在哪里,位置美不美。另外交代律師查清楚自己在意的地方(如幾個parking lot)。雖然我不是專家,以后買房可以咨詢一下我,少走冤枉路,不用不好意思問。在香港,如果一間屋子發生過命案,中介若隱瞞是會付上法律責任的。馬來西亞則沒有這樣的法規;
2、Can complaint to lppeh.gov.my這個部門,各位可以去圍觀一下;
3、有沒有想過一個事情,agent他們的律師是他們團隊的,然后他們咨詢后使用模糊字眼找出來的漏洞?
4、什么都sign到完~就麻煩很多的確是可以投訴的,我幫客人投訴是追回被burn掉的10k deposit,他跟我買MLTA時,我都是看了他的屋子沒問題,才會quote,哪里懂缺德的agent高價賣Bumi lot給他;
5、如果你簽署了買賣合同就大大減少你的訴訟的勝算了,這是因為合同里面應該有一個叫“entire clause”的條款。法律上來說,這一個條款該的意圖是使簽署合同之前的零散的合作共識、意向等歸于無效。簡單來說,之前房地產經紀人和你說的不算數,全都以合同為準;
6、也許,一個是永久車位,一個是跟管理層租的單位,所以前屋主直接跟agent說成了兩個;
7、這個年代以據白紙黑字沒誰騙誰.. 簽了合同等于確認一切自身利益也有負上責任。唉,簽名了才來發現不對…看好好才來簽合同.. 雙方都不產生矛盾糾紛。口頭承諾也不一定準;
8、老實說誰也有不小心犯錯的時候,我也是有發生過這個事情 當下有求證過Owner site agent是只有一個carpark lot 也不懂怎么的就說出口有2個carpark……可能之前一直以來3房公寓多數都是2個carpark就潛意識下說錯了…可是責無旁貸,真心誠懇去跟buyer認錯 乞求原諒….當下心情也很糟糕…并不是怕那個case取消還是被告,而是buyer是很相信我的顧客…不過最后這個顧客還是原諒了我 從此以后銘記于心 不能再犯這樣的錯
所以各位要認真看一下簽約合同時候的各種條款,用來預防后面很有可能出現的各種隨便承諾行為,確實沒有辦法妥協就只能找律師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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