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現在我們很多出海項目都是涉及到數字經濟模塊,那么這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就是重中之重,馬來西亞知識產權保護法就是我們繞不開的結果,那么當地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如下內容。
在馬來西亞,大多數知識產權都受法律保護,立法涉及商標、專利、版權、工業設計、地理標識、外觀設計和植物品種。馬來西亞還系若干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的成員國并加入了一些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 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公約》。馬來西亞知識產權局(MyIPO)是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合作社與消費保障部(MDTCC)的下設機構,負責規范馬來西亞知識產權制度的相關事項以及各種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知識產權的執行仍由 MDTCC 的執行部門負責。馬來西亞涉及保護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的法律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工業設計法》《版權法》和《集成電路設計布局法》。
《專利法》規定,專利保護期限為 20 年,工業創新證書保護期限為 10 年。保護期間應按規定繳納年費,否則將導致專利失效。《商標法》規定,商標保護期限為 10 年,之后每次申請可再延長 10 年。《工業設計法》規定,工業設計最初保護期限為 5 年,之后可申請延長 2次,每次 5 年,總保護期限為 15 年。《版權法》規定,文學、音樂或藝術著作保護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逝世后的 50 年;錄音、廣播及電影保護期為作品出版或制作后的 50 年。
《集成電路設計布局法》規定,商業開發的保護期是開發之日起 10 年,未進行商業開發的保護期是從創作完成之日算起 15 年。
至于馬來西亞知識產權侵權的相關處罰規定,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將受到法律制裁。除了以上法令,2011 年 11 月 1 日《商品說明法》生效,提供了一種獨特的知識產權強制執行工具——商品說明命令(TDO), 對侵犯注冊商標者, 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者事務部有權對侵權人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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