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曹非常的意外,最近還接到了關于馬來西亞墮胎服務的一些咨詢,因為畢竟大家都是成年人,所以也沒有太多的顧忌去探討到這個問題,然而小曹覺得有必要告訴大家,不要再問馬來西亞墮胎違法嗎這樣的話題,因為答案是非??隙ǖ?。
小曹總結了馬來西亞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事關自己的可以仔細了解一下哦):
馬來西亞刑事法典第312條,規定任何人自愿地導致一名懷孕婦女墮胎,如果該項墮胎并非因為拯救該婦女之性命而善意地導致者,必須判處以最高可達3年之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如果該婦女所懷者為有生命之嬰兒,必須判處最高達7年監禁,并可另加罰款。
解釋是:一婦女自行墮胎,屬本條款之釋義范圍。
第313條:任何人未獲一婦女之同意而犯下第312條所釋義之犯罪,不論該婦女是否懷著有生命之嬰兒,必須判處以最高可達20年之監禁,并可另加罰款。
第314條:若有關行動未獲婦女同意,任何人蓄意導致一名懷孕婦女墮胎,而作出任何行動,導致該懷孕婦女之死亡,必須判處以最高可達10年之監禁,并可另加罰款;又如果該行動是未獲得該婦女之同意下所作出,必須判處以最高可達20年之監禁。
解釋是:在此項犯罪中,犯罪者是否知悉該項行動可能會導致死亡,并不重要。
第315條:蓄意阻止嬰兒出生或出生后致死嬰兒。任何人在任何嬰兒出生前,作出一項蓄意防止該嬰兒活著出生、或導致該嬰兒在出生后死亡之行動,以及以該項行動防止該嬰兒活著出生、或導致該嬰兒出生后死亡者,如果該項行動并非因為拯救該母親之性命而善意地作出者,必須判處以最高可達10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316條:以相等於殺人之行動導致一名有生命之未產嬰死死亡。任何人在作出任何一項行動時,其情況是:如果他因此而導致死亡,他將會觸犯殺人罪者,而通過該項行動,導致一名有生命之未產嬰兒死亡者,必須判處於最高可達10年監禁,并可另加罰款。
這個解釋是,如果你明知道墮胎會致死該孕婦,最后出了問題你將等同殺人。
根據馬來西亞刑事法典 “1971年醫藥法令”規定下的墮胎免責案例下,如果你的情況滿足下面的規定是可以合法墮胎的,也就是說,合法的流產手術是在有關醫生顧及到母體的安全,或是造成母體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傷害而施行的。
(一)治療性墮胎:如上所述,當胎兒危及母親性命時,為了冶療母親而終止供應胎兒生命養料 ,并不能視為謀殺。
(二)因奸成孕:因不是自愿懷孕,并無義務供應胎兒生命養料,此時墮胎應屬錯而可原諒;若愿生下胎兒,則屬超義務行為。
(三)畸形兒:除非是無腦或完全無法生存,否則不應墮胎,生命品質由愛賦予。
好了如果你在馬來西亞生活有馬來西亞工作簽證需求或者馬來西亞簽證逾期了可以找小曹,同時小曹目前也在專賣馬來西亞燕窩,如果您有相關需求可以直接在小曹的小程序商城點擊支付,或者加小曹微信詢問詳情,更多關于燕窩價格的文章請返回首頁獲取。
贊賞微信贊賞
支付寶贊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