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講了一大堆卻從來沒有細說過馬來西亞移民局簡介以及人員配置、法律執行依據及處罰標準的一些內容,小曹今天這里特地精細化總結一下:
一、馬來西亞移民局簡介
馬來西亞原本分成吉隆坡、布城與納閩 3 個聯邦直轄區、彭亨等 11 個州跟新加坡、砂勞越和沙巴 3 個特別自治州,在新加坡於 1966 自特別自治州獨立后,目前是 3 個聯邦直轄區、11 個州及砂勞越和沙巴 2 個特別自治州。馬來西亞的法律制度主要承襲英美法系,與新加坡類似,乃是因在 19 世紀時英國殖民馬來西亞部份區域所致。目前在國境及人流管理上,全國皆適用 1969 年制定的移民法又稱移民法條例 1959/63,移民法雖適用於整個馬來西亞整個區域,但對於 11個州的州民進入砂勞越和沙巴 2 個特別自治州時,在工作及居留上又另外適用特別自治區的規定。
二、移民局人員配置情況
馬來西亞移民局(Immigration Department Of Malaysia)是負責馬來西亞入出境移民事務的機構,等同於本國內政部移民署。目前馬來西亞移民局的正式編制為 1 萬 3 仟人,主要處理自行到案的單位為各州的簽證、通過及發證部。馬來西亞政府為推廣觀光、活絡經濟活動及鼓勵企業入境發展,除了給予來馬來西亞設廠的外國廠商一定的稅賦優惠,另大量給予免簽入境的待遇:免簽證停留簽證主要分成給予法國等 58 個國家 30 天的短期停留免簽證、給予臺灣等 100 個地方90 天的短期停留免簽證、給予伊朗等 4 個國家 15 天短期停留免簽證、給予中國大陸 2 人以上團體 15 天短期停留免簽證及其他特殊人士專案短期停留免簽證。
三、馬來西亞逾期逗留量刑標準
當一個外籍人士持逾期停留簽證前來自首,馬來西亞移民官即會依據該外籍人士的逾期停留天數及調查筆錄,以 30 日為基準,逾期停留 30 日以下在馬來西亞無犯罪紀錄者即由檢察官辦公室審酌其情節輕重而給予有一定期限的特殊簽證、如果逾期停留在 30 日以上者,在製作完調查筆錄后即將案件交由執行部查處,執行部查處完后再交由檢察官辦公室來決定是否要入獄服刑或是予以裁罰或是加上鞭刑混合裁罰,馬來西亞逾期停留外籍人士自行到案執行程序小曹下一篇文章再說一下《馬來西亞逾期逗留處罰標準及處理程序具體是怎么走的?》,主要執法者亦是以各地移民分駐所為主。(總之就是逾期逗留懲罰標準以30天為一個基準,給不同部門去做處理和量刑,30天以上的大概率要走法庭程序。)
四、現行裁罰制度
外籍人士在馬來西亞逾期停留自行到案移民局自首的裁罰標準,主要依據是馬來西亞移民法條例 1959/63 第六章第 15 條、61 條及第 155 條的規定,具體細則大家自行去查閱一下。
具體到罰款方面,逾期 30 日以下者,每逾期 1 日處馬幣 30 元、逾期 31日以上者 180 日以下,處馬幣 1 仟元;逾期 180 日以下者 1080 日以下,處馬幣2 仟元、逾期 1080 日以上者,處馬幣 3 仟元,至多處馬幣 1 萬元,并應在裁罰后 7 日內出境,或同時訂期限令其出國;所以基本上的罰款封頂為1萬馬幣,大概情況就是這樣,希望對大家有用,自己要知道自己的逾期最差會是什么結局也好做到心中有數的最壞打算,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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